Cases案例分享

愛上店長 對他「種草莓」卻告性侵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女工讀生指控,第一天到撞球店上班時,被店長以吃消夜的機會,乘機將她灌醉並帶回住處性侵;店長否認,稱說是女方主動,且當晚分開睡,女方還趁他熟睡時「種草莓」,隔天再一起去上班。店內員工和女方同學都證實店長說法,法官認定性侵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少女指控去年5月她去撞球店打工首日,店長就邀大家下班後吃消夜,但席間自己不斷遭灌酒。結束後她稱說要搭計程車回家,但店長建議去他家休息,並保證不會對她做出任何踰矩的行為,她才跟店長回到他的住處。不料店長回家盥洗之後,竟然就強壓自己在床性侵得逞,隔天還恐嚇她,讓她心生畏懼,報警提告後,檢方依強制性交和恐嚇罪起訴店長。

但店長稱說2人回家之後,他把床讓給少女睡,自己則是睡沙發,不料少女卻突然親吻她,但顧及對方未滿18歲,只有親吻沒嘿咻。隔天中午店長稱說被少女叫醒,就在自己刷牙時,發現脖子被少女「種草莓」,他還一度質問少女「妳幹嘛啊?!這樣怎麼見人啦?」接著2人便一同去上班。

沒幾天少女開始抱怨工作,隨即離職,店長之後接到陌生男子打來的電話,對方問說要「怎麼處理少女的事?」幾天後就被警方叫去製作筆錄。法院傳喚當天聚餐員工,幾乎都證稱少女喜歡店長,少女還稱說「第一眼就喜歡上了!」而且2人互動密切曖昧,讓他們都以為2人是否關係不尋常。

法官認為少女稱說遭性侵,但事後反應卻非比尋常,並非遭性侵後的反應,因此2日判決店長無罪。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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