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s案例分享

一紙權狀的虛幻安全感:別讓信任成為脫產的完美掩護

在台灣的民間借貸市場與基於情誼的商業往來中,常有一種根深蒂固且難以動搖的觀念,認為只要將對方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牢牢扣留在自己手上,對方就像是被斷手斷腳一樣,既無法變賣財產,也無法向外借款,債權便能獲得萬無一失的保障。但是這種省略了地政機關正式設定登記、純粹私下扣押權狀的抵押行為,在法律的嚴格檢視下,其實是一場危險的豪賭,依據民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不經地政機關登記不生效,就是說無論你把那張紙本權狀保管得再怎麼隱密,在法律的認定上,你依然沒有取得這塊土地的抵押權,這段關係本質上依然只是普通的民事債權。當債務人兩手一攤時,債權人根本無法直接聲請法院強制拍賣該土地來變現。
北部曾有一名陳先生,基於多年在商場共同打拼的情誼,毫不猶豫地借款五百萬元給經營工廠的朋友,當時朋友為了展現誠意,主動將名下一塊市價近千萬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交付給陳先生作為私下抵押,陳先生看著對方態度誠懇,又覺得權狀正本確實就在自己保險箱裡,便沒有堅持一定要聯袂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正式的抵押權設定,沒想到後來工廠因為大環境倒閉,朋友瞬間人間蒸發,手機與通訊軟體全部斷聯,陳先生心急如焚地前往地政事務所查詢土地狀況,才震驚地發現,這位多年前的好友早在半年前就以權狀不慎遺失為由,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新權狀,並在拿到新權狀的當週,就將土地順利轉賣給一家建設公司,所有的過戶與點交手續早已全部完成,陳先生手上的那張舊權狀只是一張廢紙。
許多人會認為,債務人謊報遺失去申請補發新權狀是一種犯罪,確實這在民事上屬於嚴重的違約脫產,在刑事上也直接觸犯了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一定會留下前科的公訴罪。但對債權人而言,即便對方最終被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刑坐牢,那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血汗錢,也早就被債務人在這段行政公告的空窗期內洗得一乾二淨,用幾百萬的資金去換取對方一個刑事前科,無論怎麼算都是一場不划算的悲劇,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實務上不斷強調,絕對不要依賴私下抵押這種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虛幻飄渺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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