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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訴訟:心理韌性受害者在損害賠償訴訟中的求償新出路(


本文揭密心理韌性高的受害者在損害賠償訴訟中,該怎麼避免陷入「必須演得極度崩潰才能拿到合理精神慰撫金」的弱者陷阱,我們將從客觀權利貶損的角度切入,教你如何不流淚也能透過法律叫加害者買單。
 
為何精神慰撫金常判太少?
你有沒有發現一件事?現在的法庭或社會好像有一種潛規則,好像你非得哭得唏哩嘩啦、整個人崩潰到無法自理,大家才願意承認你是個「合格的受害者」,這種對受害者樣貌的刻板印象,在打官司的時候往往會變成一種很荒謬、也很殘酷的結局:因為你選擇了堅強,因為你想趕快站起來,結果你的理智和冷靜,竟然變成法官幫加害者減刑或少判賠償金的主要依據。
這就是我們在法律實務上常看到的「情緒韌性懲罰」,很多時候,當事人在法庭上條理分明地陳述受害經過,甚至還能冷靜地反駁對方的污衊,有些法官就會在心裡默默覺得:「你看起來好好的啊,講話這麼大聲,心臟很大顆嘛,那應該沒受什麼傷吧?」這種神邏輯真的讓人心寒,法律彷彿是在暗中威脅我們:你唯有把自己撕裂給法官看、表現得徹底完蛋,你的尊嚴和權利才配得到補償。
這種做法完全是誤用了「損害填補原則」,司法不自覺地把受害者的好心態、高EQ,當成了加害者的賠償抵扣券,難道一個人在被狠狠傷害之後,咬著牙選擇不倒下,他的靈魂就比較廉價嗎?難道他不哭,加害者拿來刺傷他的那把刀就自動變鈍了嗎?當然不是!
所以想要打破這種「看誰比較慘、看誰會表演」的病態現象,我們在損害賠償訴訟裡的策略,就必須徹底從感性的「主觀痛苦」,轉向理性的「客觀事實」。
我們必須大聲告訴法官:人格權——不管是你的名譽、隱私還是身體自主權,它的價值是固定且崇高的,它不會因為受害者的心臟強度比較大,就任由加害者隨便踐踏而不用付出代價,加害者的行為只要踩了紅線,權利的損害就已經是既定事實,這跟受害者後來花了多少力氣讓自己好起來,完全是兩回事。
再來我們不能再被傳統的醫療診斷書給綁架了,拿出一張重度憂鬱症的診斷證明在法庭上很好用,但對於很多內心強大的人來說,他們就算被傷害了,也不一定會走向病理性的心理疾病。律師的工作,就是要幫這些堅強的人頂住壓力,向法官證明:「尊嚴被踐踏」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場嚴重的客觀損害,不需要非得靠失眠幾晚、吃幾顆藥來量化,不哭的人,一樣有權利要求完整、尊嚴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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