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法律常識

父母來要錢,你可以拒絕嗎?一篇看懂扶養義務界線

很多人一聽到「扶養父母」這件事,第一反應通常都是,是不是父母年紀到了,子女就一定要每個月拿錢出來養,甚至只要父母開口,子女就不能拒絕,其實台灣民法有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原則上也有扶養義務,但這不代表只要父母年紀大了,子女就必須無條件、無上限地負擔一切。法院在判斷時,看的從來不只是親屬關係,而是會一起看父母是否真的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子女是否有實際負擔能力,以及過去父母是否曾長期未盡照顧責任或對子女有重大傷害,這也是為什麼同樣是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費,有的人最後要負擔,有的人卻能主張減輕,甚至免除。

先說最常被問到的一件事,到底幾歲以上才要扶養父母,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個固定年齡,不是說滿二十歲、滿三十歲,或父母滿六十五歲就自動成立。真正的重點在於兩端,一端是父母是否已經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另一端是子女是否有能力負擔。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原則上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法律特別放寬,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條件。換句話說,就算父母不是完全失能,只要整體經濟狀況已經不足以支撐基本生活,例如沒有收入、沒有足夠財產、罹病需要照護、年老生活困難,都可能向子女請求扶養。這也是很多案件會出現在長照、社福補助、安置費用或老人照顧問題中,因為一旦涉及費用,相關單位或父母本人就可能進一步主張子女應分擔。

不過扶養義務也不是叫子女把父母所有開銷全部包下來。法院通常看的,是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的範圍,像是食、衣、住、行、醫療與必要照顧支出,而不是無限制滿足父母所有期待,更重要的是,子女要負擔多少,還要回頭看自己的收入與生活條件。民法規定,如果負擔扶養義務會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主張減輕;雖然對父母這類直系血親尊親屬,通常不會因這一條直接完全免除,但法院仍會依照實際狀況調整金額。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本身收入不高,還要負擔房租、貸款、子女教育費、家庭生活費、醫療費,甚至自己也有疾病或失業狀況,那麼法院不太可能只因父母有需要,就要求子女不顧自己生活去全額承擔,法律要求的是合理分擔,不是把一個人的生活壓垮去換另一個人的生活。

另外若父母有多名子女,原則上應由同樣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依各自能力分擔,而不是誰比較倒楣、誰住得近、誰比較常被找到,就由誰一個人全部扛下來。民法第對數人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分擔有規範,實務上法院也會斟酌每位子女的經濟條件、家庭負擔與可支配能力來分配責任,因此不必先入為主認為自己一定要全額支付。如果父母向你主張扶養,而家中其實還有其他兄弟姊妹,這件事本來就應該一起被納入討論與分攤,而不是只由單一子女承受全部壓力。

再來就是最關鍵的問題,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主張不用扶養,或至少減輕扶養義務,這部分是許多人最在意的,也是台灣法律有特別保留空間的地方。民法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人,也就是父母,過去曾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對子女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而由子女來負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若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這條文的意思非常重要,它代表法律並不是只看血緣,不看過去。若父母在子女年幼時長期棄養、不聞不問、完全不支付生活教育費,或曾經長期施暴、羞辱、精神控制,造成子女身心受創,那麼子女不是只能被動接受,而是可以依法提出抗辯,要求法院認定不應再由自己承擔這樣的責任。

真正進入法律程序時,證據非常重要,若要主張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可以準備從小到大的生活照顧紀錄、父母離婚資料、未支付扶養費的情況、戶籍與同住紀錄、親友證詞、學校或社工紀錄等;若要主張家暴、虐待、重大精神傷害,則可準備報案紀錄、保護令、診斷證明、驗傷單、輔導紀錄、對話紀錄等;若要主張自己無力負擔,也要提出薪資資料、租金、貸款、扶養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支出證明。法院真正要看的,不只是你現在願不願意,而是整體看起來,要求你扶養父母這件事,是不是合理、公平,以及你到底能負擔到什麼程度。

實際程序上,父母與成年子女間的扶養事件屬於家事事件,司法院與各地法院也都有相關書狀範例,包括父母請求給付扶養費,以及子女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例稿。這代表如果真的發生爭議,並不是私下吵一吵就結束,而是可能要進入法院調解或聲請程序,由法院依雙方資料與證據認定,也因此,當事人越早整理清楚自己的事實時間軸、經濟狀況與過去親子互動紀錄,後面越有機會把自己的立場講清楚,這樣在面對父母扶養問題時,才知道自己究竟應該承擔多少,又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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